修法禁食狗肉 動保團體盼以動物福利概念取代動保法
魏玉立 / 文
在國軍虐狗事件以及流浪貓大橘子被虐殺的悲劇之後,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禁止食用犬貓入法,並提高宰殺動物的罰則,未來只要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等行為,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也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食用犬貓,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鍰。對於立法院修法禁止食用犬貓,動保團體質疑是否能落實法律規範,並建議以國際間推行已久的動物福利概念,取代「動保法」。
尊重生命 落實文化觀念改革
國內越來越重視毛小孩的生命權利,針對立法院初審通過的修法草案,動保團體相信修法會三讀通過,但關鍵在於能否落實與執行。動保團體表示,除了修法導向加重刑罰,要改善動物保護現況,需要教育配合,因此改革相關文化、觀念,不能單靠農政單位推行動保法而已。
這次修法也是首度將禁止食用犬貓的文字入法,且單獨擬具條文開罰。動保人士提醒,推動政策必須要有整體性的思維,雖然臺灣社會支持禁吃貓、狗肉,但是也不能把貓跟狗的地位無限上綱,因為還有更多動物需要關注。
「動福法」國際行之有年 肉畜一樣受尊重
動保團體表示,農委會作為農政機關,不只主管寵物動物,建議及早思考將「動物保護法」,改為「動物福利法」,納入國際間推行已久,包含寵物動物、經濟動物及實驗動物的「動物福利」觀念,並訂出動物福利的基準線,包含能吃、不能吃的動物以及如何兼顧動物福利執行相關業務,如此才能平衡人及產業生存間的比例原則。
日前高雄市已經在地方自治條例明文禁止食用犬貓肉,臺南市也表示跟進,如今立法院初審通過相關法規,未來全國可望有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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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引自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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