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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 勞工該如何自保?

臺灣每年公司惡性倒閉的新聞時有所聞,當遇到公司財務狀況相當不佳或發生倒閉時,勞工朋友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而企業基於社會責任,又該如何做好勞務管理?本文試從勞資爭議處理實務及勞動法令相關規範,解析勞工權利如何自保?企業如何做好勞務管理工作?提供下列預防與宣洩管道,減少無謂的爭訟。
一、從哪些徵兆可看出公司面臨財務困難:
勞工朋友平常注意每月薪水約定給付日,查詢薪資是否準時入帳,如果出現不定期、且連續好幾個月都延遲入帳,就需多加留意公司經營狀況;另外,發現公司與員工協議放無薪假次數變多,且公司訂單、工作量大幅減少,或公司有拖欠勞保、健保費情形,都是公司營運不佳的警訊,員工應多加留意公司積欠工資之情事外,並主動向雇主了解是否正常繳納勞保及健保費用、是否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是否按月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及提撥舊制足額勞工退休準備金、是否如期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二、當發現公司有財務困難時,該做好哪些準備:
勞工朋友平時應將公司每月發給的電子或書面領薪薪資條等薪資證明資料、上下班出勤、加班及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紀錄、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加保紀錄等保存起來。當遇到公司倒閉、無預警歇業時,可據以向公司追討積欠工資、加班費、資遣費或退休金、未休特別休假折算工資。
三、當公司無預警倒閉時,我該如何自救,才能領到未發的薪資:
遇到公司無預警關廠歇業時,可推派勞工代表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調解不成立或雇主避不出面處理或發生公司惡性倒閉時,可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如經主管機關歇業認定屬實,發給歇業事實證明,此時應共同推定一位代表人,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工資。同時歇業事實證明文件亦得作為申請由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退休金及資遣費、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就業促進津貼、事業單位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退保等用途。
四、公司倒閉後,我該透過何種管道找到下一個工作:
公司倒閉勞工非自願離職失業,頓時面臨經濟壓力,勞工朋友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可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或就業服務站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經14天等待期,如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經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後,轉請勞工保局核發失業給付,每月可領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成,最長可領6個月,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則最長可領9個月。申請者需每月前往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每月應至少提供2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續領。
五、當遭遇雇主積欠薪資、暫停營業或非法解雇時,該如何自救:
勞工遇到雇主積欠薪資、無預警暫停營業或非法資遣解雇等情事時,為確保個人權益,必要時可援引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及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依第14條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應自知悉雇主積欠薪資、無預警暫停營業及非法資遣解雇等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亦即在遭遇雇主積欠薪資、暫停營業或非法解雇時,可以主動向雇主表達終止契約之意思,進而要求準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
六、遇到公司非法解雇、降調、減薪等不利益待遇時之申訴管道:
遇到雇主不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等不利益處分時,常處於弱勢地位,往往無管道與公司協商,或與公司協商而無著落,而備感無助,實際上勞工可藉助以下管道,以解決勞資爭議:1.遇有爭議發生可先透過公司的內部申訴管道尋求問題的解決方式,如仍未獲圓滿妥善的解決時,再循勞資爭議處理申訴管道向勞務提供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申請調解。2.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檢舉或申訴,以書面敘明公司名稱、地址、具體違法事證及聯絡方式,以利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派員前往實施勞動檢查;如需要知道勞動檢查結果,可以留下聯絡方式,並敘明需要復知。3.依鄉鎮市公所調解條例規定申請民事案件調解。4.司法訴訟,當勞資爭議案件,如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召開協調或調解會議,而無法達成協議,亦即經調解不成立,唯有司法訴訟一途。
七、勞動法令課責雇主之責任與義務:
勞動關係存續中,雇主的責任與義務,包括給付報酬之義務、人身安全照扶之義務、安置職務之義務、人格權之維護義務等;舉例言之:雇主提供給勞工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標準、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暨團體協約不得違反勞動法令規定、恪遵勞動條件普世價值-最低工資的保障及最高工作時間的限制、提供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於勞工到職日參加保險及提繳勞退金、確保國民就業機會均等及職場性別工作平權、發生職業災害須負無過失之連帶補償責任等。
八、勞動法令課責勞工之義務:
勞動關係存續中,勞工的義務,包括勞務提供之義務、謹慎勤勉之義務、保守秘密之義務、營業競爭禁止之義務、報告及離職預告之義務等;舉例言之:勞工應於到職日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加保、遵守雇主訂定工作規則及雙方議定勞動契約、有關勞動基準法離職預告期間規定之準用、提供任職體檢資料及定期接受健檢、遵守雇主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參加雇主舉辦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
(本文由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講師黃竑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