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打卡制 下班責任制?<<新聞稿>>
日前繼科技廠接連發生員工過勞死案例後,勞委會決定針對科技業進行大規模的勞動檢查。我國勞工平均工時算長嗎?根據勞委會99年國際勞動統計提供之行政院主計處「薪資與生產力統計年報」,2008年(亞洲及歐美先進國家)、臺灣員工「平均週工時」普遍高於美、加、法、德、英、日、韓等國,僅次於新加坡與香港。在臺灣,「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的工作形式儼然成為現代職場文化。究竟上班族的責任制加班型態為何?又對上班族造成何種影響呢? 根據1111人力銀行調查,高達7成8的受訪上班族是無償加班的「責任制員工」,平均每月得責任加班32.92小時;這些無償加班的員工中,更有16.52%的職務非屬勞基法中得以另行約定工時者,但卻只有4%受訪者表示企業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屬合法的責任制工作者,其餘近9成5的受訪者不知道或沒有主管機關的認可! 7成5責任加班族的責任制加班並非自願,更有6成3的「責任加班族」表示曾經因為工作加班太過頻繁而出現健康問題。面對責任制加班的工作型態,3成4抱持著為求生存、委曲求全的消極態度。 受訪上班族有5成5不認同自己的工作模式,3成6認為不該無薪加班,可接受者普遍認為合理的每月責任制加班時間平均為16.21小時。另外,4成5受訪者能接受公司增員紓緩加班現況,因而造成人事成本增加、公司獲利減少,能接受者平均願減少5.91%的年薪。上班族則認為公司應提高員工工作效率、提供加班費/補休假、減少會議/縮短開會時間,才能避免無薪加班的情形產生。 1111公關總監何啟聖指出,我國法定工時兩周不得超過84小時,每7天至少需休假一天,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需加發1.33倍以上之加班費,休假日上班除加班費外還需補給休假。但自民國85年特訂定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限度開放如監督性、間歇性或責任制等工作,得以不受上述勞動條件限制,自行約定工時,自此職場上「責任制」風氣大開,不乏企業將「責任制」無限上綱,使得員工「加班不加價」、甚至出現危害健康,甚至過勞死的狀況。 何啟聖表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所稱「責任制專業人員」之職務,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經由勞資雙方以不損及勞工健康福祉之前提,就工時、例、休假等事項簽訂書面合約,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生效力。因此,多數企業片面要求員工「變更工時」不給付加班費,或在合約約定工時之外「無薪加班」,恐已違法。 何啟聖認為,員工是企業最大的資本,無論員工加班是否涉及責任制範疇,常態性加班勢必對員工體力與精神上造成耗損,影響工作效率、增加離職率,甚至危害身心健康。建議企業,若公司有常態加班現象,應檢視員工作業流程「流暢性」,和硬體設備的「充足性」,以及人力的「彈性」。如增設辦公設備,減少不必要的開會與等待時間,在旺季採非典型雇用的彈性人力運用等,以提高產能並兼顧工作效率。為了不讓「Over time」成為「All the time」,員工也應調整工作態度,上班時專心公務,避免私事干擾,並透過團隊合作,找出提高工作效能的方式,如此下班後才有足夠的時間紓解壓力舒展身體,保持高效能的健康身心。 現為樂活教練作家的張杰倫,原本在唱片公司工作,每天長時間責任制加班,曾被醫生判定為過勞患者,甚至在32歲罹癌,他當下決定辭去工作,開始放慢步調研究如何強身。三折肱而成良醫,張杰倫還出書教上班族如何「防過勞」,他提醒許多上班族,尤其是工程師或夜班輪職者,切勿輕忽晚間11點到凌晨1點的「養肝睡眠」,若長時間熬夜工作,健康狀況恐將令人措手不及。 根據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它性質特殊之工作者,得由勞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其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勞基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址。報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核備,不受相關條款規定之限制。 49.67%的受訪上班族表示,現職平日及假日加班皆無補休或加班費,28.10%假日加班有補休假、但平日加班卻無假無薪,合計共有77.77%無薪加班,成為就業市場上普遍統稱的「責任加班族」。進一步交叉分析職務別與責任制加班,以「企劃設計」、「旅遊餐飲」、「業務貿易」等職務最常出現「無薪無假」責任制加班的情形。 受訪的無薪加班「責任制員工」,有67.41%不知道任職企業是否有針對責任制職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28.57%則確定公司沒有提報勞委會審核! 需要「責任制加班」的受訪上班族中,51.79%為責任制專業人員(專門智識或技術完成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15.18%屬監督、管理人員;但也有16.52%受訪上班族表示,工作性質皆非勞基法制定之責任制工作。 何啟聖表示,依據勞基法定義,廣告業經理級以上、創作人員,以及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皆屬責任制工作者,主因在於企劃設計多以團隊或專案方式進行作業,工作時間常須多方配合,因此工作型態更需彈性。而旅遊餐飲屬服務業,常需配合消費者需求,在旺季出現責任制加班情形亦為常態,如空服員就是勞基法核可的責任制人員。此外,以業績和獎金為主的業務貿易工作的時間和地點都很彈性,四處奔波拜訪接洽客戶,如勞基法核可的保險業外勤、房仲不動產經紀人,都屬責任制工作者。但提醒企業主,即便是依程序核備的責任制工作,在約定工時之外要求員工延長工時,仍需依勞基法支付員工加班費。 責任加班族平均每月責任加班32.92小時,其中又以資訊/科技業及營建/不動產、媒體/出版三大產業最多。但僅有13.84%責任加班族的任職公司強制要求加班,其餘60.71%則是受限於工作未完成而不得不加班,甚至有18.75%及6.7%是自願留下來工作及主管沒離開而不敢走的「自願加班族」。 面對責任制加班的工作型態,34.38%採「為求生存、委曲求全」的消極態度,其他態度還有「等待更好機會、隨時準備跳槽」(27.23%),「趁年輕,能撐就撐」(18.75%)。曾經因為工作加班太過頻繁而出現健康問題的責任制加班員工有63.39%。 何啟聖提醒,許多「自主加班」的上班族為了討生活而焚膏繼晷打拚,卻成為「用健康換錢」的過勞一族。何啟聖建議勞資雙方正視不合理的工時問題,讓彈性疲乏的員工獲得適當休假、替員工辦理定期健康檢查、適時的提供相對的薪資報酬,讓員工信任公司、樂在工作,才是企業永續經營的方針之一。 所有受訪上班族有54.9%不認同自己的工作模式。對於合理的責任制加班時間,有35.95%受訪者認為完全不應該無薪加班,其餘的64.05%可接受的加班時間,平均每月16.21小時,折算工作日平均每日不到1小時。 交叉分析責任制加班者與一般上班族的年薪狀況,責任制的員工平均年薪高出一般員工12萬3960元,平均月薪多出約1萬。何啟聖分析,責任制員工雖未領取加班費,但時間與精力的付出,相對反應在薪資報酬上。 雖然責任制加班苦不堪言,但若公司增員紓緩加班卻因此造成人事成本增加、公司獲利減少,在這種情況下,有45.1%的上班族願意接受減少年薪,減幅平均為5.91%。 可複選情況下詢問如何避免員工責任制加班?前三名的建議是「提高工作效率」(54.58%)、「提供加班費/補休假」(53.92%)、「減少會議/縮短開會時間」(47.71%)。 何啟聖建議上班族調適心態,減少加班是企業與員工共同的責任,若發現工作常態加班,不妨逐一檢視每日工作排程與內容加以紀錄;制定例行性公事的標準作業、減化流程,在允許的行程中壓縮時間,避免重複性前置作業浪費時間,以利縮短加班時數。若自身工作已完成,切勿自掃門前雪,應以團隊績效為考量,主動積極協助同仁完成,才是減少加班機會的積極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