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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遇爭議?勞工仍可先申請失業給付

即使無法自公司取得離職證明,勞工仍可先申請失業給付。示意圖:123RF
 
 
在職場上的非自願離職事件,常常也伴隨著勞資糾紛出現,當勞工與雇主間因離職發生勞資爭議,無法自公司取得離職證明文件時,勞動部表示,勞工可先檢附調解經受理、提起訴訟等文件申請失業給付,以保障失業一定期間的基本經濟生活。
 
 
勞動部指出,針對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的情形,就業保險法提供有失業給付的保障。而考量到實務上勞工與雇主間對於離職事件有不同意見,如:勞工主張離職是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雇主則認為勞工係因自身因素離職,進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無法於離職後立即確認離職事由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情形。
 
 
故為保障勞工於爭議期間的給付權益,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可於爭議結果確定前,檢附勞資爭議調解、仲裁經受理或提起訴訟的文件,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勞動部提醒,雖處離職的勞資爭議仍可以請領失業給付的規定,是屬於先行提供的給付保障,當爭議結果確定後15日內,勞工須將調解紀錄或判決等資料送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勞工保險局,如最終確定未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規定者,勞工應返還已領的失業給付。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如勞工不是因離職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而是因公司無預警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等原因,致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文件者,勞工亦可向地方勞工局(處)提出申請,經該局(處)查證屬實後,將協助勞工開立離職證明文件,以確保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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