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失業職業災害失能勞工重返職場,勞動部於113年2月5日公告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特定對象。勞動部表示,有就業意願與需求之職災失能勞工,可至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並運用各項就業促進措施提升職能重返職場。
國內每年約有2千名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據勞動部「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就業關懷調查」,有33.9%的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未能重返勞動力市場,其中有56%表示「需要」政府提供協助。
而部分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因職災致殘,可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成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特定對象。但對於未能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或尚在申請證明過程中之職業災害失能勞工,考量他們身體機能受損具不可恢復性,受限於身體狀況、治療所需、工作技能減損等,處於就業不利處境。
故勞動部表示,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特定對象,此後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如有職業訓練需求,得免費參訓並可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之60%發給,以協助提升就業能力,並提供就業諮詢,媒合工作機會,也可運用求職交通補助金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津貼等措施協助就業;或提供臨時工作津貼,及運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協助提升職場適應能力;另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者亦可補助相關費用。
另外,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職業災害失能勞工,連續僱用滿30日,得申請僱用獎助,每人每月發給1萬1千元,按月計酬方式以外者,每人每小時發給60元,每月最高發給1萬1千元,最長可領12個月。
勞動部提醒,失業的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可攜帶勞工保險局核定的職業災害失能給付公文和身分證明文件,至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由就服員提供一案到底之就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