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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若逢發薪日 勞動部呼籲企業提早發工資 讓勞工過好年

勞動部提醒勞工要捍衛自身權益,若春節遇發薪日,雇主仍至少須在發薪日給薪。
 
 
勞動部表示,113年農曆除夕(2月9日)及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即2月10日至12日)是國定假日,但該春節連假期間可能適逢部分企業的發薪日,勞動部呼籲雇主儘量在連假期前提早發放薪資,讓勞工可以歡喜過年;若無法提早,至少也要按照原定的日期準時發薪,才符合法令規定。
 

勞動部說明,工資給付日是由勞雇雙方約定,為保障勞工受領工資權益,避免雇主給付工資的日期過晚,勞動部已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規範工資給付日的合理範圍,並請地方政府依據期程表,輔導事業單位逐年向前調整工資給付日,以工資計算週期為每月1日至月底為例,僱用勞工人數如在25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最遲於次月10日給付。
 
 
勞動部提醒,工資給付日如遇假日,採金融機構轉帳給薪的企業,可提前辦理預約撥薪的作業,即使假日仍可如期入帳;採現金方式給薪的企業,也希望本於疼惜勞工之心,提前發放薪資,如未能提前發放,最遲亦應於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給付,不得逕自延後給付。
 
 
勞動部強調,若雇主有未依約發薪的情形,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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