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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大選投票日應予勞工休假 違法雇主最高處百萬罰鍰

即便雇主取得勞工同意使其於投票日工作,仍不能阻礙勞工的投票權。示意圖:123RF
 
 
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大選投票日為113年1月13日,而為確保具投票權的勞工們皆能行使參政權,勞動部已指定投票日當天為《勞基法》所定放假日,因此勞動部表示,在1月13日當天,具有投票權且原為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而具投票權但當日原為休息日或例假的勞工,因此勞工不須另外給假。
 
 
勞動部指出,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說明,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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