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消費者購買境外保單得多加留意。示意圖:123RF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擔心民眾因不肖保險業者而受騙,建議若收到以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等公司名義,推薦未經主管機關核準,並宣稱可長期投資,獲利良好的投資型保單,切勿購買,且提醒消費者購買境外保單,會延伸「無法受到我國保險法令保護」、「申訴及求償無門」、「保單以外文書寫不易理解」及「無法享有臺灣稅法優惠」等4大風險。
金管會表示,未獲金管會許可得於臺灣境內經營保險業務,其發行之保險商品,也就是俗稱地下保單,也同樣未經由金管會審查通過,因此再次呼籲消費者勿購買該類未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境外保險商品,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指出,購買境外保單會產生4大風險,首先是「無法受到我國保險法令的完整保護」,因簽發境外保單之保險公司設立於國外,不受我國保險法令規範,且境外保單不在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使消費者須自行承擔風險。第二,「有可能會有申訴及求償無門情況」,由於簽發境外保單之公司在臺灣沒有據點,消費者需自行接洽國外之保險公司辦理,可能無法獲得完整的服務及保障。
第三,「保單以外文書寫不易理解」,境外保單大多以英文書寫,讓消費者不易理解保單相關權利、義務,即使附有中文譯本,也未必能夠完全了解相關內容,亦可能因契約內容認知差異導致爭議。第四,「無法享有臺灣稅法優惠」,加上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投保所支付保費,無法做為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金管會強調,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是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時,若有招攬境外保單之具體事證,可附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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