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阻海外求職詐騙 立院初審通過 最重關7年罰2千萬
為遏阻海外求職詐騙,立院初審通過「境外招募犯罪組織罪」。示意圖:取自123RF
近來柬埔寨等海外求職詐騙案不斷,為遏阻類似犯罪再度發生,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7日初審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新增「境外招募犯罪組織罪」,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現行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有鑑於近來犯罪組織,以高薪誘騙等手法招募國人至柬埔寨等海外國家,從事詐欺、不法之工作,甚至有人因此被摘除器官。為嚴懲類似犯罪行為,本次修法新增「境外招募犯罪組織罪」。
此次增訂「境外招募犯罪組織罪」,意圖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上述罪行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另外,原文規定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將修訂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有罪範圍包含了經法院判決的免刑、緩刑。
除此之外,初審條文也增訂,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犯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等行為,加重其刑至2分之1;並擴大沒收不法所得範圍,若犯上述罪行者,其參加、招募、資助的組織所有的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之外,應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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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詐騙境外招募犯罪組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