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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節將至 勞動部:雇主應依法給假或給薪

勞工若需要在勞動節上班,千萬不要忽視自身權益。示意圖:123RF

 

5月1日勞動節即將到來,勞動部提醒各企業單位,在這個屬於勞工朋友的重要日子裡,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動節」(5月1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並給薪,如果真的需要勞工於當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並且加倍發給工資。112年勞動節為星期一,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會形成3天連假。

 

勞動部也舉例,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4月29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給加班費,試算如下:
150元×1?×2小時+150元×1?×6小時=1,900元

 

二、4月30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至雇主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試算如下:
150元×8小時=1,200元。

 

三、5月1日(星期一):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如下:
150元×8小時=1,200元。

 

勞動部最後強調,112年勞動節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若雇主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護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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