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提及非法收集帳戶者最重可判5年徒刑。示意圖:123RF
行政院日前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法務部也進行說明及解釋,提到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0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明定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防範民眾因詐騙集團經人頭帳戶、收簿等媒介而受騙。
法務部表示,參考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之立法例,針對現今洗錢防制法,擬具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6條等3條修正草案,均新增和補充規範,首先,第15條之1新增未具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就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指出,草案第15條之2,規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該條為衡平刑罰之嚴厲性,避免處罰法網過密,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處以刑事處罰,至於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依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刑事處罰。
法務部強調,配合第15條之1、第15條之2修正草案,便增訂第16條,新增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之域外效力,目前上述修正草案已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俟立法通過後,期盼能有效終結收簿犯罪及人頭帳戶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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