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嚴懲詐騙 政院過草案 不實影音最高判7年
行政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盼嚴懲詐騙集團。圖/行政院法務部
國內詐騙事件不斷,集團手法也五花八門、不斷更新,不但發生囚禁和凌虐等恐怖案件,甚至有受騙民眾因此受傷或死亡。這些令社會震驚的不法案件凸顯現今詐騙集團已從單純的財產犯罪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為解決詐騙風氣,行政院院會3月23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如相關法案通過,利用偽造不實影音、電磁紀錄用於詐騙者,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1百萬元。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強化法律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對遏止詐欺集團犯罪、保護社會大眾,有其必要。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指出,近期詐欺犯罪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許多詐欺集團為取得個人電信門號、護照、身分證明文件、金融帳戶或虛擬帳戶,犯罪型態亦從以往單純詐欺犯罪,衍生對被害人剝奪行動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性複合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
法務部進一步說明,為遏止詐欺集團犯罪,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有檢討相關規定的必要,因此該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第339條之4、第339條之5修正草案。案經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邀集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內政部等相關機關代表會同審查修正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02 條之1、第303條、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
法務部指出,刑法第302 條之1、第303條、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草案第302條之1第1項)
增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下稱本罪)之加重處罰事由,包括三人以上共同犯本罪、攜帶兇器犯本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本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等情形,另為獨立處罰規定,提高刑度,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增訂加重結果犯(草案第302條之1第2項)
犯本罪而有前揭加重處罰事由,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增訂加重詐欺類型(草案第339之4條第1項第4款)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增訂為加重處罰事由,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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