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 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圖:取自123RF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NCC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為規範對象,包括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及資訊儲存服務(包含線上平臺及指定線上平臺),並依其服務型態、規模等課予不同義務。NCC強調,不論境內、外業者,凡於我國提供服務,經認定具實質關聯者,均須遵守相關義務。未來如Dcard、Facebook、YouTube等知名平臺服務都可能納管。
為更符合草案規範目的及範圍,經該會委員會議討論後,將原「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名稱修正為「數位中介服務法」,以突顯該草案係以提供數位中介服務者為規範對象。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共計11章,包含:總則、維護資訊流通之基本原則、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責任及免責事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一般義務、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公私協力合作、專責機構、罰則及附則。
NCC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涵蓋了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公告服務使用條款、提出透明度報告等一般義務。針對網路上的違法內容,草案要求業者必須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以供任何人通報違法內容。如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定網路上有違法內容散布,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
NCC強調,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亦要求線上平臺業者對用戶施以停權或移除其貼文時,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方便的異議機制;另外,如提供線上商業交易服務時,必須取得並揭露賣方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針對規模較大之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該草案要求平臺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於必要時接受外部獨立稽核,以確保潛在風險有效控制、法遵與自律機制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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