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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假到來企業看招!未經同意挪假 最高將開罰雇主百萬

中秋、國慶連假將至,勞動部於日前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明訂之中秋節、國慶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與給薪,若是因業務需要必須協請勞工執行勞務,則需徵得勞工同意於前述休假日出勤,工資也應依法加倍發給,而前面提到的連假有時也會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如國慶連假正好遇到休息日,也將於其他工作日(10月9日)補休。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多辦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10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所列中秋連續假期,是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這次連假正是將9月26日之非上班日與10月2日之上班日對調,以形成連假。事業單位如果需要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周彈性工時」,並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調整出勤。

勞雇雙方若約定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下,若因業務需求,使勞工同意於中秋連假期間出勤,因出勤日期不同,將產生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舉例如下:

(一)10月1日(星期四)中秋節當天出勤:雇主除了照給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1日工資。

(二)10月2日或3日(星期五、六)出勤:當日出勤前2小時內,每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倍,出勤第3至8小時者,每小時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倍。

(三)10月4日(日)具有例假性質,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雇主不得使勞工於當日出勤。

 勞動部強調,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辦理。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提醒,企業雇主、人資主管或人員應充分了解變形工時、彈性調整連續假期與加班費的相關勞動法令,並能做全盤式的人力盤點,調整彈性工時管理模式,善用兼職人力或是與勞工協商,在合法且不增加整體企業人事成本前提下,達到人力調度順暢之效,並維繫勞資和諧關係。她也鼓勵,勞工可利用休閒時間好好充電休息,或是透過進修提升專業技能,藉此增強工作效率及專業表現,幫企業提升績效也為自己贏得加薪與升遷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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