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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無罪應廢止法條?臺大法律學生:不支持

近日鄭姓男子刺殺鐵路警察一案,由於鄭嫌罹患思覺失調癥,法官一審判決無罪,引發全國輿論譁然,民怨沸騰罵聲一片,然而,法條規範與大眾認知之間,似乎存在不小落差,究竟在法律人眼中,是如何看待此次案件?本報邀請臺大法律系在學生,提供廣大民眾一個不同的思考角度。

 

具有阻卻歸責事由

目前就讀於臺大法律系大三的黃小姐指出,在用以判斷犯罪是否成立的《刑法犯罪三階理論》中,包括: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三項條件,以殺警案來說,鄭嫌罹患思覺失調癥,且於案發時正處於急性發病期,便是具有「阻卻歸責事由」,不符合「有責性」此項條件,因此犯罪不成立。

 

根據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黃小姐強調,精神障礙皆須經過醫生判定,絕非毫無事實、專業根據。

 

直接廢止恐加重社會排除

談及現今修法聲浪,黃小姐表示,支持加強教育、醫療等相關處置,然而,若要直接廢止法條,則不那麼支持,一為刑法第19條影響層面廣大;二為即便廢止,亦不具預防效果,如鄭嫌一般的精神病患,原本就不是知道可以無罪,才刻意犯下罪行,即使改為有罪,也無法避免類似案件再度發生,更可能加重「社會排除」,擴大對於精神病患的歧視及不理解,黃小姐強調,許多精神疾病、憂鬱癥患者,其實十分需要與社會進行連結,直接遠離、隔開,不會是最合適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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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殺警無罪法官判決鐵路警察鄭再由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