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公司出售股票 三大注意必看!
根據國稅局最新訊息指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為課稅所得額加計各項免稅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免稅項目,主要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5年免稅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民國102年度以後,營利事業如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者以該證券交易所得的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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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營利事業計入免稅項目為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5年免稅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 ,但若想要出售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票股利,在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都必須依照財政部99年8月6日臺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令規定,以面額計算成本。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在出售股票時必須注意減除基本所得額,例如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證券交易所得約4.2億元,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全數申報為持有滿3年以上之證券交易所得,因此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2.1億元;經核對公司的證券交易明細表,如發現不是全部的股票持有期間都滿3年以上,可以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另外,出售的股票中有部分是國內公司配發的股票股利,但公司不知道可以用面額10元認列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損益僅增加股票總股數,以0元計算成本會導致少計出售證券成本,國稅局也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留意此要點。
國稅局也接著舉例,甲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重新計算出售成本,並無證券交易損失,經依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持有滿3年以上證券交易所得1.6億元,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0.8億元,持有未滿3年證券交易所得1.8億元,合計應計入基本所得額2.6億元,公司漏計5,000萬元基本所得額,補徵稅款約600萬元,並處漏稅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營利事業當年度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並注意如持有期間滿3年,始得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以及出售國內公司股票股利部分,可以用面額計算成本(見附表),若對法令有不明瞭之處請聯繫全臺各分局,以免因此受罰。
*公司出售股票注意事項
1.出售國內股票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2.股票持有滿3年所得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
(1)為鼓勵長期投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即長期持有)之股票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出售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損失後之「正數」餘額,按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2)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持有期間計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8項規定,採用先進先出法認定。
3.出售國內公司股票股利,以面額計算成本:財政部99年8月6日臺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令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計算成本;公司嗣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比照所得稅法規定,將面額列為出售股票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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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申佳薇。社會大學博士,曾旅居臺港中各地,歷任政府智庫、NGO、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工作,善於企劃對接與政策分析,喜好利用詼諧諷刺的文字看盡人生百態,力求「諷刺中帶點幽默 笑談中有些哲理」,現為仆街の低端作家。
(圖/示意圖,取自Flic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