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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強制分月休 勞檢專家:違法、沒放完工資要照發

 由於過去可經勞資協議累積特別休假日,因此資深勞工或多或少都積了不少特休假。不過有企業為了避免勞工排連休長假,影響企業相關運作,竟要求勞工以每個月放兩天的方式,提早排定特休,把歷來累積的特休放完。勞檢專家黃竑鈞指出,特休強迫勞工排定已經違法,而每月分攤休假的方式,若勞工提前離職,則相差的天數仍必須折發工資給勞工。

 由1111人力銀行所設置的【1例1休有問必答】論壇線上即時課程與問答,1月10日邀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投就業安全法規專業講師黃竑鈞以特別休假的新舊法差異為主題進行線上講座,同時回答來自四面八方網友的各項問題。

特休日應由勞工排定、不能由資方強制排定

 黃竑鈞說明,特休日應由員工排定,這是勞工權益,若是企業有經營上的急迫需求,希望員工排在淡月、淡季,必須經過雙方協商。但是協商與強迫其實是一線之間,企業切記不能強制員工,不能片面單方決定特休日。此外,若是要求勞工提早排定一整年度的特休,而勞工沒放完特休就將離職,則企業必須將沒放完的特休折發工資給勞工。

特休折發工資 有兩時機點

 黃竑鈞進一步說明,「1例1休」新制實施後,將特休折發工資給勞工的時機,包括:年度終結與契約終止。折算方式需依原擬工資計算,即包括基本薪資、全勤獎金、伙食津貼、專業加給等合算後除以30天,所得出的1日薪資折發。1天特休可折發1日薪資。

特休怎麼放?網友案例實戰分享

 有網友發問表示,自103年10月1日到職,105年10月1日到105年12月31日當週年的7天特休已放完,「一例一休」新制後是否從106年元旦起有10天特休?對此黃竑鈞回應,依據新制,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的勞工有10天特休假。這位網友從105年底前已放完舊制的當週年7天特休假,從106年元旦起特休假改為「7+3」天,所以在106年10月1日前還有3天特休假,並非是10天。

 有鑑於勞基法修法將對企業、人力資源部門與求職者產生影響,1111人力銀行於105年10月份起便持續關注修法議題,為讓各界對勞基法新規有進一步的認知,更進一步設立【1例1休有問必答】論壇,不僅開設線上直播課程、提供網友即時線上問答,同時也開放論壇供各界人士提問,再由1111人力銀行的專業人資主管、法務專員進行詳細解答。下一場線上直播課程將於1/11(三)19:00-19:40,由松榮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郭國平主講,主題為「11 有問必答 從人資角度談一例一休制度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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